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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共34条)

作者:浏览:时间:2023年06月25日 00:00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共34条

 

1.完善人才分类定级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域拔尖人才(D类)和青年后备型人才(E类)五类。不再把各类人才分为三个层次。

破四唯,不以人才称号为依据,分类认定以近五年业绩成果为主、人才评价以德为先。

2.企业人才分类。(针对企业)

3.建立人才分类网络申报平台。吉林智慧人社网络平台申报。

常规人才认定:集中申报,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升级人才认定:每年一次。

引进人才认定: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4.人才落户零门槛。

5.优化人才安家补贴机制。全职引进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A类人才300万;B类人才150万;C类人才70万;D类人才35万;E类人才15万。

6.建立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政府开发的人才住房,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长期享有租用住房使用权。

7.统筹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据其配偶意愿和原单位性质,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但用人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池”编制办理入编。

8.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机制。

A、B类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基础教育(幼、小、初、高)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就读;C、D类人才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参考人才本人意愿,就近从优在义务教育(小、初)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就读。省域外转入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转入省域内学校就读时,可不受入学年级限制。(原2.0版不解决转入人才子女安置)

9.实施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障计划。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可在个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申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在编高层次人才也享有企业年金。

10.提升人才就医出行旅游服务水平。D类及以上人才发放“吉享卡”,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原1.0和2.0政策认定的D类人才由原来的吉健卡统一升级为吉享卡)

“吉享卡”持卡人(含2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英才厅)贵宾服务。(龙嘉机场:提前跟机场电话报备,车辆直接开到英才厅休息,单独安检,专车送机,餐点有热餐、茶点。火车站:南站、北站、西站。)

“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可同等享受省域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

11.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激励。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由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或出站后留吉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D类人才

每年选派或引进5—10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国际交流,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团队和选手,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匹配奖励;获奖项目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

12.继续强化薪酬激励。对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中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因同一事项获得2个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因所获表彰奖励已经相应高定薪级的,保持不变。

13.实施高端人才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本人从事专业技术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进展,作出卓越贡献,本领域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专项奖励等措施,多渠道逐步提升高端人才收入水平,推动实现高端人才收入“倍增”。

14.加大基层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激励。(针对县乡)

15.加大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倾斜力度。省级专家服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基地所属人才,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拔尖创新人才、省突出贡献专家等人才荣誉称号评选时,可实行单设指标,直推直报。

16.放活人才评价管理机制。下放省属事业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评聘权限。对人才密集、岗位聘任矛盾突出的省属事业单位,探索建立专技高级职称岗位总数不变、比例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人才等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学徒工。(新增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及学徒工),专业技术等级和职业技能人才等级实现双贯通。

17.拓展人才事业发展空间。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完善新兴业态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体系,将新业态从业人员和重点人才事业单位编外专技人员等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18.强化技能人才学历待遇保障。支持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享受对应学历教育同等待遇,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同等学力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高考。

19.放活编制岗位管理政策。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保障,建立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吉高层次人才家属及团队成员用编保障。

20.优化人才岗位管理机制。职称待遇实施细则:坚持成长规律,不越级参评;坚持特殊激励原则(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只享一次原则(本级人才等级只能享有一次激励);坚持切实激励原则(评后即聘,岗位特设)。对C类及以上及业绩贡献突出的D类人才实行单列管理,其他D类人才本岗无空缺时且确需聘任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超岗聘用,待同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消化。

一、A、B类人才

(一)具备正高级职称:

1.聘任满5年,或正高级资格满10年、聘任满3年,可直接认定专技三级岗位。

2.正高级资格满5年、聘任满3年,或正高级资格满10年、聘任满1年可评审认定专技三级岗位。

(二)具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可直接认定上一级职称。(例:副高级到正高级)

(三)具备相应职称未聘的,解决聘任。

二、C、D类人才

(一)具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符合聘任岗位及时间,可直接认定上一级职称。

1.C类人才满2年。

2.D类人才满3年。

(二)具备相应职称未聘,解决聘任。

三、E类人才

(一)具备副高级职称:

1.聘任满7年,符合正高级聘任条件,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2.聘任满5年,符合正高级聘任条件,可评审认定正高级职称。

(二)具备中级及以下职称,符合上一级职称基本条件,可直接认定上一级职称。

21.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由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改、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

国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柔性引进人才可分时分期享受我省全职引进同类高层次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相应层次人才在吉期间可享受“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22.赋予园区、企业自主职称评审权。

23.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以赛促学机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中留在省内就业的,省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直接认定为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对备战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认定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时给予资金倾斜,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

支持顶尖技能人才牵头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给予25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

健全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做好吉林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和吉林技能名师评选表彰工作,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全省休假疗养计划。

24.大力培养卓越工程师队伍。(针对企业)

25.打造高质量人才培养平台。围绕“黑土地”保护、肉牛养殖、种业发展、空间遥感、碳纤维产业、中医药产业、冰雪旅游、生态环保等产业,建设一批独具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的区域性人才集聚中心,着力建设一批吉林省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平台,结合实际逐步赋予其人才分类评价、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编制使用等自主权。

26.建立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特殊通道机制。(针对开发区、重点实验室)

27.实施“吉人回乡”创业就业合作工程。

28.加大引才平台载体支持。(针对论坛、展会)

29.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项权利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与兼职企业或派出单位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对承担重要攻关项目和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30.继续加强成果转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可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不低于总额60%的奖励份额。

31.实施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六新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四新设施”建设等领域创新创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人才资助机制,按照顶尖人才、卓越人才、青年人才三个层次,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资助。择优扶持一批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资助。

32.实施人才科研成果转化金融扶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基金,以市场化运行方式,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支持。院士级顶尖人才省内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33.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两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34.实施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高校(需为在编正式职工)、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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