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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作者:浏览:时间:2022年06月09日 00:00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全力以赴‘稳工业、稳投资、稳消费’和千方百计‘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任务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有效激发就业活力

 

(一)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扩大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规模,计划开发就业岗位约4000个,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占比均不低于50%。其中,公务员计划招录约800人,重点补充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岗位;事业单位计划招聘约3000人,拓宽“强师计划”、“强医计划”、高校毕业生带编入伍等招聘渠道。支持事业单位围绕社区治理、乡村振兴、防疫防控、服务企业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可申请采取编外聘用人员的方式,建立急需紧缺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蓄水池”。(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征兵办、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二)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规模。充分利用国家、省、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实施“平战结合”,发挥基层“人才编制池”和基层储备岗的作用,全年开发不少于6500个基层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其中,招募“三支一扶”项目约300人;招聘基层“特岗教师”约700人;招聘基层社工岗约200人;招聘基层岗位专项计划约1550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每个社区3人,每个行政村1人);开发检察院、法院文员工作岗位。开发增设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公益岗位4000个,优先安置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群体,最长聘用期限2年,聘用期间相关待遇参照现行公益岗位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三)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就业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县(区)级以下地区企业就业的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补贴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水平,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周转性住房。鼓励高校毕业生提升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符合基本参评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高校毕业生研发创新,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经费、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健全完善评价体系,制定更能体现基层人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标准,形成促进基层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导向。加强对优秀高校毕业生的表彰奖励,激发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二、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四)鼓励国有企业扩大就业。大力开发市属国有企业就业岗位,其中招聘新进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总数的60%。对按要求完成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优先推荐为职称自主评审候选企业;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中予以支持;对重点用工国有企业,安排服务专员“面对面”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服务需求。依托国家和省在我市建设及我市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开发适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技术、管理、建设和征拆等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激励非公企业吸纳就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特长的就业岗位,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吸纳首次在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非公有制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按照规定申领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充分挖掘新经济新业态吸纳就业潜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实现灵活就业。强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支持,健全完善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劳动仲裁、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保障。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大力促进就业增长

 

(七)实施创客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究中心面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开放共享,优先提供专业优质创新资源。对首次在长创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创办企业(含个体)相关注册手续,在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的开办补贴;经就业部门审核认定享受开办补贴和初创补贴的人员,正常经营3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3000元的创业奖励。在长创业且需要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房产(不动产)抵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单笔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贴息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20万元;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0万元。定期举办“超越杯”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至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八)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依托市域内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年见习基地或企业等实体,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创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孵化园”,参照就业补贴项目给予园区相应补助;将市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孵化园统筹管理。实施创业孵化奖励,每培育1家通过认定的大学生成功创业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基地1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在全市评选一批带动创业数量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力度大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特别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4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九)鼓励振兴乡村回乡创业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创办企业、兴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对优势创业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和项目补贴;对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优秀项目评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四、加强职业素质培训,精准提升就业能力

 

(十)实施技能提升培训“春风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就业意向和行业领域及产业发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项目,年均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50000人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新职业和急需紧缺专业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等紧缺专业项目制培训;对志愿在长春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项目制培训减免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开展创业能力培训“雏鹰计划”。加强创业培训讲师队伍建设,年均培训创业讲师60人,全市创业培训讲师总量动态保持约500人规模;为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意识、项目选择、市场评估、创办企业、网络创业、信贷融资、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重点扶持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对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支持,实现带动就业2000人。在驻长高校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常态宣讲创业政策,推介优质创业项目,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路演、创业分享等活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链条服务指导。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示范服务站,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就业见习培训“蓄能计划”。统筹开发各级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创业园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资源,开发建设200家以上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40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进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生活安居支持,完善加强就业保障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含长春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凭在长创业相关证明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毕业3年内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享受30%的租金补贴。对驻我市国家级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引进进编聘用和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按政策分别享受3万元、5万元、8万元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实行高校毕业生购房支持。对已办理落户手续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商品房,可凭购房凭证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市域内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20%的情况下,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选择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最高可达70万元。加强消费券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政策倾斜力度,符合条件的已购房高校毕业生可凭券购买家电、汽车等消费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公积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提高服务体系效能,全面优化就业环境

(十六)持续开展拓岗招聘活动。联合全市公共就业线上招聘平台和市场化网络招聘平台,启动实施“长”聚人才毕业季专项行动,依托“云端”提供政策解读、岗位发布、企业宣传、面试考核、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计划开展线上招聘活动100场,政策宣传活动10场,向高校毕业生推送岗位10万个。对接匹配企业和高校毕业生需求,适时启动校园招聘、域外招聘和链接产业专场招聘活动,全市不少于50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十七)精准推进就业咨询指导服务。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 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内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观念指导、就业能力培养、就业心理调试、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创业指引、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等方面的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设定就业期望值,增强就业创业适应能力。做好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大学生群体帮扶,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进行就业实名制登记就业帮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十八)鼓励中介服务参与帮扶就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行业优势,对接企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依托市场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与高校校友会、校友企业联合会和校友之友联盟等单位组织合作,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多的单位,按照每人200元至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定点就业服务机构,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准备度测评、职业规划、岗位推荐、岗前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十九)加强就业监管和权益保护。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自愿落户长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在长的居住地、工作地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实行“最多跑一次”办结服务;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无条件办理随迁落户。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严格禁止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二十)落实职能责任推动工作开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督导,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工作质量。要切实加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各部门主动发挥工作职能,大力挖掘社会各方吸纳就业潜力,最大限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要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指导,全力做好各项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宣传活动,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选树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为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和开发区)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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